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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市局统一办理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市局统一办理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20                                                      沪国税征〔200048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6]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1-5分局:
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由市局统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自2000年7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将不再办理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和所有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原由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部分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也由布局统一办理。具体范围包括:
(一)应由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
(二)应由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所有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
(三)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纳税人投资参股处于非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开业税务登记及变更税务登记。
二、方式和程序
(一)纳税人直接到市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提供办理户管核准和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到本和复印件至份,并填写税务登记表格一式四份,经市局审核签注意见后,原件副本和税务登记表格3份退还纳税人。
市局自收取纳税人填交好的税务登记表格之日起,对属于直属税务分局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