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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5〕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