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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管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管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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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根据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强对资源税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和湖北省实施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8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
》 (
湘政发[2013]15号
)
规定,现将《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管办法》予以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7日
湖南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强资源税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和湖北省实施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87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
》 (
湘政发[2013]15号
)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采铅锌矿石和石墨的单位和个人是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收购未税铅锌矿石和石墨的单位和个人是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未税铅锌矿石和石墨”是指未缴纳资源税的铅锌矿石和石墨。
第三条 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定律计征,税率为5%。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铅锌矿石和石墨,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铅锌矿石和石墨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纳税人以自采铅锌矿石和石墨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其他用途的,视同销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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