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0-23 琼国税发〔2001〕4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7〕15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使用的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根据总局《
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0月20日起,各市县国税局必须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清理。对使用十万元版(即价税合计最高开具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百万元版(即价税合计最高开具限额为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要重新予以审批。各级国税局的审批权限为:
(一)海口、三亚市国税局负责审批所辖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其他市县国税局、洋浦国税局负责审批所辖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三)省局负责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及除海口、三亚市外的其他市县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清理和重新审批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各市县局对辖区内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清理,对经营活动不需要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其开票限额,初步确定使用万元版、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第二阶段:各市县国税局对初步确定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应由省局审批的企业有关资料。11月底前省局向各市县国税局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阶段:各市县局根据最终审批结果调整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并于12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本地防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