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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9月9日 津国税退〔2004〕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4]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