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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09]4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

对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月平均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第46行"资产总额"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月平均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三、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10、21、22、23行及其相关填报说明。
四、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