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101号 2005-6-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8]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79号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整合相关管理资源,实现信息增值利用,强化税收征管的全新管理模式。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研究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相关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必要的辅导服务工作。
二、纳入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
三、按《通知
》规定合理划分国税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以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为控制环节,做好税款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等前后各环节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沟通,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各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认真采集生成《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并按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商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是实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重要数据来源,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做好宣传服务的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填表说明规范、完整地填报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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