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农用柴油机有关征免税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4.25 川国税函发〔1995〕0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税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4号
和财税字(1995)060号文件的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便于正确执行政策,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饲料免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151号
通知明确: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饲料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4号
文件规定,饲料在1995年底前免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