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14 津国税二〔1995〕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免征
增值税、
消费税的具体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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