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30 沪国税流〔1997〕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78号
《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
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一)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劳动报、联合时报、青年报、组织人事报、团结报、新闻报、上海老年报、上海法制报、家庭报、东方城乡报、儿童报、我们一百万、小主人报、汉语拼音小报、小学生学习周报、幼儿文学报、学生计算机、上海青少年科技报、童话报、上海学生英文报、动手做、中学生知识报、少年报等二十六种报纸,宣传通讯、支部生活、班组生活、市政工作、上海经济年鉴、清风月刊、探索与研究、现代家庭、为了孩子、好儿童、幼画大王、娃娃画报、故事大王、哆来咪、万花筒连环画报、少年科学、小朋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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