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0]140号 2000-3-8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3)》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改变定期户实额户实际经营与核定定额相差悬殊的现象,减少定额调整的难度,强化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定额与其所开发票金额相分离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的适用对象
1、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需要购领发票的业户;
2、已建帐制但未实行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中需要购领发票的业户。
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工作的实施步骤
1、制定或修订分行业划地段起点定额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在做好典型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制定或修订新的分行业划地段起点定额标准,对照新的标准对定额进行调整。
2、确定从定额中分离出的开票额。分离的开发票额一般按原定额的10%—20%掌握,不开票定额一般不低于原定额的80%,开发票所占比例小于5%的,可暂不从定额中分离;分离的开发票额超过20%的,需由业户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报县(市)国税局审批,以保证分离的准确性;对原开发票额大于定额的,要重新调查核定后再将开发票额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