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三、江苏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办税人员暂无法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和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