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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2007】14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有关市县国税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了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地级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