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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用机打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 )精神,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全市启用“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医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保发票”适用于取得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关系的医保定点药店,在我市范围内销售药品或其他商品收取款项时使用。

二、“医保发票”为平推式机打三联,第一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社保报核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发票联采用45克无碳彩纤防伪纸,发票工本费为0.30元/份。

三、医保定点药店初次办理发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