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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27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计算相关分类指标和获取外部信息;各征收局根据分类指标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分类的具体意见,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二、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未发生过偷逃税问题;

(二)未发生欠税且已结清以前年度的欠税;

(三)无被海关、外汇管理局处以单笔1万元(含)以上的处罚记录;

(四)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

(五)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度高于85%;

申报进度=申报上年度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上年度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100%

(六)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生产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高于3%,其他生产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高于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

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上一年度行业内所有企业(累计已纳增值税额+累计免抵税额)÷行业内所有企业(累计内销货物销售额+累计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累计出口免抵退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100%

综合税收负担率=上一年度内企业(累计已纳增值税额+累计免抵税额)÷上一年度内企业〔累计内销货物销售额+累计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累计出口免抵退税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