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地协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5 大国税发〔1999〕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做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加强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市局曾制定《关于规范异地协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各单位。该《通知》执行以来,较好地解决了过去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件,传送准确性差,回函率低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完善
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协查工作制度,根据市局1999年1月22日票证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现对《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正及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1999年1月起,原要求各基层局每二个大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软盘改为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送。
二、稽查检查人员对函件进行实地核查时,除应按照有关文件、法规及来函要求逐项核查外,还要认真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