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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契税征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契税征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8〕2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青政发[2008]4号)的有关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契税市与市内四区增量分成的财政体制,同时为调动多方面力量加强税收征管,挖掘增收潜力,经研究决定,市内契税征收由原来的市级财政统一征收改为由市内四区财政局分区征收。为做好契税征收划转工作,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及时做好收入的报解工作,确保市区两级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范围划分及缴库方式
(一)严格划分契税收入范围。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化原则,由房产、土地坐落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征管。
(二)契税收入要及时解缴国库。契税收入分成比例及基数划分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青财预[2008]7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契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对账工作。依据《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对契税收入设置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每日与银行核对当天收入及入库情况,确保账账相符和税款安全。
二、加强契税征管,严格依法征收
各区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契税征管工作。
(一)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各区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等有关规定,据实核定计税价格,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各项支出。
(二)对承受房产所有权的纳税人,在核定其计税价格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统一计税标准,协调地税、房产部门,实施房地产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及登记信息的一体化管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对契税税源的监控,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建楼盘及价格信息、在售楼盘销售和完税信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传递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交易情况,并适时发出纳税通知,确保税收及时入库。
(四)加强与国土房屋部门的协调,严格实施“先税后证”制度。加强与区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严格坚持先缴税后办证,不缴税不办证的管理制度,定期抽查“先税后证”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交流信息,及时分析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研究加强税源监控、挖掘增收潜力的新措施,创新房地产税收基础管理的新思路,整合房地产税收中的相关涉税信息,积极探索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新举措。
(五)严格执行契税减免、退税制度。各区财政征收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契税减免或退税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超过1万元以上的减免税及退房退税报市财政局农税处核准后实施。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