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从事商业销售的临时经营者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8〕11号 1998-07-22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113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04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经营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从事
商业销售(不含自产自销)的临时经营者征收所得税的带征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将销售水产、水果的带征率调整为5%:销售其他应税农副产品的带征率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