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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12 云财税政〔1998〕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