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暂行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06 桂地税发〔2001〕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鉴于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及我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具体政策均尚未下发,为使政策尽早落实,又能保持财政收入的均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 (
国税发〔1997〕99号
)的规定精神,现就我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地方内资企业200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纳税人从事符合中华入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所规定的产业、产品和技术(以下简称“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1年度内取得的“鼓励类”所得,已按照现行法定税率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后,多预缴入库的税款,可以从今年内应预缴未缴的
企业所得税中抵缴。
三、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鼓励类”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