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28                                    地税征〔199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为强化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 免税管理制度(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 (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恢复征税通知书 (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减免税管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需要,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减税、免税的范围

(一)税收法律、法规(含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减税、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专项列举的税收减税、免税;

(三)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减税、免税。

第二条    减税、免税的审批核准权限

(一)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减、免税符合本制度第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减免,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符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局审批。

(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符合本制度第一条第一、第二款范围中规定的减、免税,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符合本制度第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除新办福利企业减免税、治理三废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需报经市局审批核准外,其余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凡属于第一条第三款范围的减免税,一律报市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外,原则上不办理减、免税。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决定的减、免税,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条    减税、免税的申请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个人所得税持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时,根据申请减、免税税种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需报送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年度预计生产经营情况;

(3)纳税人上年度及本年度已编制的企业财务报表;

(4)停产企业应出具市有关部门开具的停产证明;

(5)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及减、免税金的用途;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企业所得税需报送的证件、资料:

除按规定报送上述证件、资料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新办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企业经营开具的第一张发票的复印件。

(2)劳服企业需提供劳服企业证明;待业人员求职证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

(3)民政福利企业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残疾人登记卡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区、县级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

(4)校办企业申请连续免税,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收取利润的凭证复印件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5)新产品需提供有关部门(科委、经委)新产品认定资料复印件;新产品实现利润书面说明材料。

3、个人所得税需报送的证件、资料:

(1)申请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