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224号 2005-12-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第三条第6、11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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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05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1、从2005年度汇算清缴起,实行查帐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滞纳金从5月1日起计算。
2、纳税人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距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0天内或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延期或不予核准延期的决定。
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
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人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5、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二、年度
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审批事项的权限、受理期限及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事项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
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需报市局审批的,应在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市局。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单个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投资抵免项目,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企业申请抵免
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需报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在当年的11月底前上报市局。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300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报市局审批。
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2月底前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需报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市局。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和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可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凭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某项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企业提供足够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并以此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依据。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市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有一方在宁波大市范围外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5、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三、明确若干政策问题:
1、计税工资:2005年度在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内按实扣除。
2、2005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3、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5年度在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4、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5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8%范围内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扣除。
5、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6、根据我市建筑施工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从2006年1月起,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最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3%。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文件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