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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08 川国税函〔2002〕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2〕14号)要求,现将我省2002年度免税饲料企业初审名单公布如下(见附表),请各地国税局按照名单,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应纳增值税进行严格审查。凡不能准确核算免税产品销售额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免税产品审批表、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查意见表、免税产品总目录,其申报超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检测合格饲料总目录内的饲料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在通过年度审批后新开发生产的免税饲料品种,应在本年度内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再按审验申报程序报各级主管国税局,由主管国税局上报省局。

各地国税局应于9月30日前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川国税发[199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