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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4]110号 2004-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省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省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开采建筑用石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