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4]110号 2004-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省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省的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开采建筑用石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