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
一、预警指标
(一)事前预警指标
事前预警指标主要用途: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审核进行预警分析,在单证人工审核之前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外贸企业事前预警指标
(1)出口商品品种变动
【数据来源】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进出口管理系统中取得相关数据。
【判定标准】以每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所有出口商品为基期商品品种(统计到海关商品前8位),对外贸企业每次申报的出口商品品种与基期出口商品品种进行对比,判断出该企业每次申报与基期相比新增的出口商品品种。
【指标用途】分析企业出口商品品种变动情况,对首次出现的出口商品加以必要的关注。
(2)新增供应商变动
【数据来源】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进出口管理系统中取得相关数据。
【判定标准】以每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所有供货商为基期供货商(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准),对外贸企业每次申报的供货商与基期供货商进行对比,判断出该企业每次申报与基期相比新增的出口商品供应商。
【指标用途】分析企业出口商品供应商变动情况,对首次出现的供应商加以必要的关注。
(3)敏感出口商品
【数据来源】进出口管理系统中取得相关数据。
【指标用途】对总局发布的敏感出口商品、涉嫌骗税商品、出口数量猛增或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商品、县市日常退税管理中发现的异常出口商品要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通报全省各级退税部门予以特别关注,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并报告总局。
(4)敏感出口企业或供应商
【数据来源】进出口管理系统中取得相关数据。
【指标用途】对总局发布的敏感出口企业或出口商品供应商、稽查部门公布的涉嫌偷骗税的企业、海关、外管、外经贸部门列名的黑名单企业、与敏感出口商品关联的企业、县市日常退税管理中发现的异常供应商要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通报全省各级退税部门予以特别关注,对敏感出口企业或来源于敏感供应商的出口商品,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并报告总局。
2、生产企业事前预警指标
(1)出口单价变动率
【计算公式】出口单价变动率=(申报当期该种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种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种商品出口单价×100%
【统计方法】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取得相关数据。
【指标用途】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不同时期差异情况(以出口企业上一年度该类商品平均出口单价为基期该种商品出口单价)。如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生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出口货物价格骗取我国出口退(免)税 。如出口单价过低,企业是否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不予免抵退税少转;如企业过意抬高出口价格,是否存在进项税额虚假抵扣。
(2)出口商品品种变动
【数据来源】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进出口管理系统中取得相关数据。
【判定标准】以每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所有出口商品为基期商品品种(统计到海关商品前8位),对外贸企业每次申报的出口商品品种与基期出口商品品种进行对比,判断出该企业每次申报与基期相比新增的出口商品品种。
【指标用途】分析企业出口商品品种变动情况,对首次出现的出口商品加以必要的关注。
(二)事后预警指标(总局)
事后预警指标主要用途:根据总局进出口司《关于开展出口退税预警工作的通知》(进便函[2006]058号)和《关于2006年度全国出口退税预警情况的通报》(进便函[2007]29号)的要求,对“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和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四项指标进行事后分析,对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1、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
【计算公式】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应退(免)税出口额-基期应退(免)税出口额] ÷基期应退(免)税出口额×100%
【统计方法】按全省统计,以及按省内各地级行政区逐一统计。
“报告期应退(免)税出口额”按本附件第五条统计,其中,货物范围为全省(或某地级行政区)所有出口商品,出口日期范围为报告期。
“基期应退(免)税出口额”亦按本附件第五条统计,其中,货物范围为全省(或某地级行政区)所有出口商品,出口日期范围为基期。
【判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该地级行政区的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异常:
(1)(某地级行政区)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50%;
(2)(某地级行政区)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全省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30%。
【指标用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异常表明出口情况异常,应进一步分析该地区主要商品的变动情况。
2、商品出口额变动率
【计算公式】商品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该种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100%
【统计方法】按商品类别逐一统计,商品分类可按海关商品编号前4位确定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报告期该种商品出口额”按本附件第五条统计,其中,货物范围为全省该类商品,出口日期范围为报告期。
“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亦按本附件第五条统计,其中,货物范围为全省该类商品,出口日期范围为基期。
【判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该类商品的出口变动率异常:
(1)(某类商品的)商品出口额变动率≥50%,且该类商品出口额占全省总出口额的比例≥2%;
(2)(某类商品的)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全省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30%,且该类商品出口额占全省总出口额的比例≥2%。
【指标用途】某类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异常,则反映该类商品出口情况可能异常。
3、出口单价变动率
【计算公式】出口单价变动率=(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100%
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额/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数量
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类商品出口数量
【统计方法】按商品类别逐一统计,商品分类可按海关商品编号前4位确定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额”按本附件第五条统计,其中,货物范围为全省该类商品,出口日期范围为报告期。
“基期该类商品出口额”亦按本附件第五条统计,其中,货物范围为全省该类商品,出口日期范围为基期。
“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数量”和“基期该类商品出口数量”按相关出口额所对应的出口数量统计。
【判定标准】达到以下标准则视为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变动率异常:
(某类商品的)出口单价变动率≥50%,且该类商品出口额占全省总出口额的比例≥5%。
【指标用途】出口单价变动率过高,反映该种商品可能存在出口高报价问题。
4、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
【计算公式】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应申报退(免)税出口额-已申报退(免)税出口额] ÷应申报退(免)税出口额×100%
【统计方法】按省内各地级行政区(或商品类别)逐一统计。
“
zt应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按本附件第五条统计,其中,货物范围为该地级行政区所有出口商品(或全省该类商品)。出口日期范围为:M1-4至M2-4,其中,M1为报告期首月,M2为报告期末月。
例:若报告期为2006年年1月至3月,则应统计的出口日期范围为2005年9月至11月;若报告期为2006年1月至6月,则出口日期范围为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
“已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已被审核使用(含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额统计,统计的货物范围、出口日期范围应与上述“
zt应申报退(免)税出口额”的货物范围、出口日期范围一致。
【判定标准】达到以下标准则视为该地级行政区的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异常:
(某地级行政区的)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20%;
达到以下标准则视为该类商品的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异常:
(某类商品的)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20%。
【指标用途】本指标计算结果大于0,则反映该地区(或该类商品)存在出口不申报的情况。如指标异常,则反映该地区(或该类商品)出口不申报的问题较为严重。
二、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主要用途:根据日常预警、事后分析、专项评估等评估选案,选取任一时间段作为报告期,定期对评估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查找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分析异常情况原因,以评促管,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一)外贸企业评估指标
1、出口商品单价变动率
【计算公式】产品销售单价变动率=(报告期该种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种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种商品出口单价×100%
【数据来源】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取得相关数据。
【指标用途】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不同时期差异情况。如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生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出口货物价格骗取我国出口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