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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25                                             川国税函[2003]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翻印各地,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026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预征清结算税款办法的企业,其预征环节的纳税申报仍执行原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属行业划分,按《申报办法》中的《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规定的小类确定并填写代码。从事两个以上行业的单位,只填写其主业代码。
三、《申报办法》笫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纸介必报资料报送时间在纳税—;申报期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扩﹝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一式三份﹝其中税务机关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其他必报资料一式两份﹝其中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四、尚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暂不填报《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