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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08月31日                                       津国税流[1999]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目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对金融保险业减免营业税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市局制定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二、《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三、《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金融保险业的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请

凡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以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㈠申请的内容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文字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和数据。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2、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

3、填写《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

㈡申请时间 

享受减免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底以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

㈠由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征收所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3、《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