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9-7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湖北省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