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检查和跟踪监控农产品收购大户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215号 2006年5月1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
农产品收购
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按照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全省国税系统要重点检查和跟踪监控
农产品收购发票用票大户的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请各市局对所属
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20户企业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进行检查和跟踪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2005年省局下发了《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
冀国税发〔2005〕101号
)和《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