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01 云国税所字〔1995〕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250号
)等有关规定,现就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保险费
(一)纳税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费,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高空作业、井下采矿、海底作业等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保险费,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社会保险基金
(一)养老保险费
1、我省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下列标准以内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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