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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1]243号 2001-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第六、七、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1、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严格区别技术改造和更新改造项目。
(1)凡仅是因设备报废、陈旧等原因的一般性更新,不能视为技术改造。
(2)企业单纯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产量,而不是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改造的扩建项目,不应视为技术改造项目。
(3)税务机关对已经经贸部门审批的项目,也要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不能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购置设备的审核
(1)企业申报投资抵免的设备,应严格审查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凡以技术改造项目名义购置非生产性设备和非设备性资产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项目实施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购置零部件自行组装的设备,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基期应缴所得税的确定:
(1)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亏损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
(2)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3)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4)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免征所得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税额可全额视为新增所得税额。(可抵基期税额的减免税指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减免税)
4、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的确定:
(1)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应先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再计算抵免年度的应缴所得税额。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原则上应先计算减免税,减免的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的应缴所得税基数。
(3)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其技改投资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4)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
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所得税处理:
1、改制企业在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前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限,应换算为一个纳税年度,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按规定可在提留的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的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不能在申报正常生产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在改制前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纳税调整。改制企业产权实施有偿转让,资产所有权主体发生变更的,可以根据新核定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列入成本费用,并免予纳税调整(税法明确规定应予纳税调整者除外)。
三、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应逐户报市局认定。
四、捐赠的扣除
1、下列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4)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2、下列捐赠应纳入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范围,可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志愿者协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之友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6)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3、根据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