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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5〕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2021〕4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有关部署,以及国务院部署的稳增长措施,进一步支持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促进集成电路行业相关企业的研发创新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对《 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2〕136号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关税〔2004〕45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调整财关税〔2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