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40号  2010年3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作如下修订:
一、删除第一、四、五条。
-1-
二、第二条做了部分删除。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发〔2000〕121号   2010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