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6]168号2006-8-25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9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6、9、29、30、31项废止;第一条第二款中第2项第9、10、11、14小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苏地税发[2006]43号
)(以下简称《
转发
通知
》)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减免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分类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 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3.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4.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5.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6.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8. 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9. 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 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
12. 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13.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14. 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
15.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6.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17.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减免税项目。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18. 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19.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
20. 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21.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22.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3.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5. 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 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9. 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
30. 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31.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32. 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33.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35.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36. 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37. 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38.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9. 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40. 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41. 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42.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43. 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44.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5. 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6.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47. 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8. 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 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或由省辖市级确定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2)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1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
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③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