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10〕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第七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第七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第七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第七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甬地税二〔2009〕104号
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经综合研究,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