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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03 川国税发[1997]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 (川国税函发[1997]2号)第五、六条就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和返利销售方式如何征收增值税作了原则规定。这两项规定对解决由于平销行为引发的征管矛盾和遏制偷税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国税发〔1997〕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