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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毛皮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毛皮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149号 2006.04.06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两个现行有效文件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7〕25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河北省枣强县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6〕0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毛皮货物出口的退税管理,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3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枣强县毛皮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毛皮货物出口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申报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