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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征》”修改为“《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流程
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通过网络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一)已领取CA 证书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凭CA 证书登录“湖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代开专用发票”模块;
2.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柜台取票”、“自助机取票”和“邮寄送达”三种取票方式中间自主选择,然后录入《代开增值税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保存后提交至税务机关;
(1)选择“柜台取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领取开具好的代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自助机取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凭经办人身份证及文书号到ARM 自助办税终端上选择POS 刷卡、三方协议扣款等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在自助办税终端上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邮寄送达”的纳税人应当使用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并且扣缴税款成功后,由邮政部门将税务机关已经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至纳税人指定地点。
(二)未领取CA 证书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在“湖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代开专用发票”模块,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和密码登录系统;
2.录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保存后提交至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领取开具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通过邮政网点申请代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流程
本流程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在邮政网点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四、本公告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附件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代开人声明:

本次缴纳税款申报单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人(签章):

购买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电话

银行账号

销售方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开户银行

电话

银行账号

代开人类型

自然人□ 其他纳税人□

减免税标识(代开普通发票,符合条件填写)

是□ 否□

减免税种

减免税类型

减免原因

货物或应税

劳务、服务名称

规格型号

(服务类型)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不含税

销售额

征收率

税额

价税合计(大写)

价税合计(小写)

减免税(费)额

应补税额

备注

是否为异地代开

是□ 否□

受理

税务

机关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

税收完税凭证号:

(签字)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签字)

经办人

经核对,所开发票与申报单内容一致。

经办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申请代开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留存。

2.已办理“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5.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银行信息可不填写。

6.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银行信息可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