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3-4
为确保2010年度居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79号
)规定,现就2010年度居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和范围
汇算清缴的对象为绍兴市辖区内由国税部门(包括绍兴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滨海税务分局江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或“企业”),包括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
)规定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上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于2010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应依法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
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15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10〕18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文件中列举的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绍兴市辖区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分支机构”),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汇算清缴申报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办理2010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下同)和相关资料。
(二)对不需参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以纸质书面形式,下同)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邮政、铁路、有线电视等分支机构,下同)还应同时将全市汇总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外资分支机构报送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处)。
汇算清缴结束后,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向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外资分支机构向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处)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其他分支机构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
三、汇算清缴方法和程序
汇算清缴具体方法和程序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辅导会、绍兴国税网站(http://www.sxssat.gov.cn/)、咨询电话(12366)等各种方式了解、咨询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查询、下载相关的表单、资料等。
(二)纳税人在进行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前扣除事项的备案、审批资料。
其中:对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另有规定除外)提供书面申请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对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提供书面申请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备案、审批具体要求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 (
浙国税函[2009]194号
)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国税发[200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