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国税办〔2008〕6号 2008-01-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完善征收部门(包括计划征收处、计划征收科,下同)、管理部门(包括征收管理处、税源管理科、税务分局、所,下同)、退税部门(包括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源管理三科或承担
出口退税管理职能的科室,下同)、稽查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衔接(以下简称征退税衔接工作),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打击偷骗税行为,建立健全出口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环节与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试行)》(浙国税征〔2007〕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推广管理创新项目的总体要求,就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出口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行的是双轨运行,两者机构、职能相对独立、征退税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基本处于“征归征、退归退”的状态。出口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与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之间的脱节,一方面给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的日常工作带来不便,影响税收管理质量及纳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造成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给税收工作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随着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共同的工作对象不断扩大,现行的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梳理征退税衔接工作内容和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
出口退税管理新模式,对进一步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有效解决当前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税收管理整体效能不高的问题,对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打击出口骗税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主要内容
征退税衔接工作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中,围绕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结合必要的人工管理手段,统筹征收、管理、退税、稽查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全面增强税收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征退税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管理部门与退税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及时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查反馈。
1、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认定变更。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提供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对该企业的退税认定数据进行变更,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相关企业的退税申报、审核方式。
2、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出口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及时对该企业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作取消处理,待政策法规部门终审通过后,再由退税部门依规定转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信息,退税部门据此对该企业的退(免)税认定信息及时进行维护,并将结果反馈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非正常户的日常监控,发现出口企业非正常户恢复生产经营或发生出口业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核实其是否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若未办理的,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待取得退税部门相关文书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出口企业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5种情形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的6种情形以及出口企业出口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等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信息按月传递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督促出口企业计提销项税额办理纳税申报,并将出口企业申报情况反馈给退税部门。
(三)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管理
退税部门应按月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和深加工结转等已办理免税申报或免税证明及核销手续的信息传递给管理部门;对出口免税业务没有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退税部门应通知管理部门视同内销予以征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管理,对出口企业没有提供由退税部门出具的相关免税证明的销售收入,不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四)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欠税监控,按月将出口企业欠税信息传递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及时与管户资料进行核对,并暂缓办理欠税出口企业退税手续,待欠税出口企业清缴欠税后,再予以办理。
(五)免抵调库计划管理
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应共同做好免抵调库计划的测算工作。同时应明确调库计划、免抵调库明细数据的传递、调库手续和退库手续的办理流程及限办时间,以确保退税进度和退税计划的执行。
(六)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退税部门应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