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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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以下简称57号
公告
),现将我省省内跨地区(省内跨市州、区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要求
1.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2.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总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变更备案要求
1.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时,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
2.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并分别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