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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28 川地税发〔2003〕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地税、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已印发各地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认真贯彻执行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国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协调配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作用,全心全意为我省“再就业工程”作贡献。

二、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执行。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94]财税字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43号)、《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发[2000]1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地方税务行局等10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劳社[20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享受单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享受。

(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3〕84号)确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适用所有生产经营的个人,自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