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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41号2007-4-4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分级分类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级分类稽查工作,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遏制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大对涉税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级分类稽查是指在日常稽查工作中,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规模对被查对象进行合理分类,由不同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突出重点、高效稽查的原则,开展税务稽查活动的一种稽查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地税系统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所实施的各类税收检查。
第四条 分级稽查包括三个层级:
一、省级稽查机构督办,省辖市级稽查机构查处,必要时,省级稽查机构可直接查处;
二、省辖市级稽查机构直接组织力量查处或委派县(市、区)级稽查机构查处;
三、县(市、区)级稽查机构查处。
第五条 被检查对象分为三类:
A类:省内各级重点税源户;
具体标准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苏州工业园区年地税纳税额1000万以上的纳税人;镇江、南通、扬州、泰州年地税纳税额600万以上的纳税人;盐城、淮安、徐州、连云港、宿迁年地税纳税额400万以上的纳税人。
B类:省辖市内各级重点税源户;
C类:县(市、区)内各级重点税源户。
B、C类检查对象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自行制定,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第六条 对纳入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纳税人,各级稽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调整分级分类稽查的标准和名单。
第七条 分级分类的基本原则:
对A类被查对象的查处工作一般由第一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对B类被查对象的查处工作一般由第二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负责;对C类被查对象的查处工作一般由第三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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