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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11]159号 2011-9-2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未取得发票的投诉案例日益增多,暴露了税务机关在发票开具管理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开具管理,依法行政,确保消费者及时取得发票,规避纳税人在发票开具中的涉税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就普通发票开具管理中有关“逐笔开具发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笔开具发票”规定及对象
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在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面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的,应按规定开具。
二、“逐笔开具发票”相关问题明确
(一)凡已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办妥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可持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确保其发票正常供应。
(二)对用票量少或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限量供应单份式通用手工千元版三联发票。对明显有发票流失风险的纳税人,可采取“当场领购、当场开具、当场核销”的办法。
(三)对使用收款机收款的大型超市、商场,因其用票量大,可使用卷式冠名通用机打发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卷式发票联次有单联和二联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