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0]106号 2000-6-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现把《宁波市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核定征收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的,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
核定征收的内容和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
企业所得税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程序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1、通过填列《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2、根据填表结果,将所鉴定的企业分为甲、乙两类,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为甲类企业,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乙类企业,可实行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确定为乙类企业业的纳税人,《鉴定表》第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鉴定表》中第1、4、5项均合格,第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3、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县(市)、区、分局审批。
4、《鉴定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分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四、
核定征收方式税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