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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