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二〔2001〕30号 2001-09-2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本市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水泥、木材、钢材以及快递服务等经营行业(项目),在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带征率问题上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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