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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9]115号 2009-9-24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11〕122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地税规(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个体工商业户以下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体预征率:

序号

行业

预征率

1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6%

2

制造业

0.6%




二、对上述行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8]175号)和本文规定的预征率,做好个人所得税的预征和汇算清缴工作。
三、年度终了,要加大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针对性宣传,认真分析个体工商业户全年开票数据,对实际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加强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文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