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18 桂地税发〔2001〕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38号
)有关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2000年12月31日以前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政策适用范围是:凡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贷款业务,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的农村信用社,适用上述政策规定。主管地税机关(部门)应将
国税发〔2001〕38号
和
桂地税发〔2001〕83号
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避免遗漏。同时,也要对按金融业缴纳
营业税的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避免超范围适用政策情况的发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38号
文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贷款,在以后继续发生利息收入的,应按利息发生时间(而非贷款发生时间)确定所适用的政策规定。
同样,贷款发生逾期时,对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也应以利息发生时间(而非贷款发生时间)确定所适用的政策规定。在调整政策中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缩短的情况下,到政策调整时,如新办法确定的期限比贷款实际逾期的时间短,则按原办法进行的财务处理不再调整(但不计、少计收入的应补计),之后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如新办法确定的期限比贷款实际逾期的时间长,则应收未收利息的计算从逾期之日起到按新办法确定的核算时间期满为止。
三、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在自治区集中缴纳
营业税,其冲减营业额应由区农发行向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但其基础数据在各分支机构,为准确核实有关数据,各地市地税局及所属单位应要求辖区内农发行各纳税单位填报(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但在汇总时,应将农发行各纳税单位的数据逐行逐栏汇总,汇总后的数据填入一张《申请表》内单独上报(另注明纳税单位数量),其数据不填入(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内。
四、对不申报或申报为0的金融单位,特别是2000年度财务报表中应收未收利息有余额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向其说明政策:不申报或申报为0,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计算
营业税时,其政策调整前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擅自冲减的,一经发现,将按偷税严肃处理。对坚持其做法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汇总时,将这些单位的名单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主管地税机关要特别注意这类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在
桂地税发〔20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