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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3-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等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办法。
三、企业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县级税务机关初审后,报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申请表》(表样详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的明细表及其情况说明;
(五)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证明资料;
(六)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季(月)度预缴申报时,可按照15%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以下相关资料备案:
(一)《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表样见附件2);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的明细表及其情况说明;
(三)《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申请表》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七、总机构设在赣州市的企业,仅就设在赣州市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赣州市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赣州市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赣州市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赣州市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有关审核确认、备案手续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